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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重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3 字体:【 访问次数:

鄂价费[2009]142号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的设置标准、数量及价格申报备案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按比例设置特需病房。目前,各地反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医疗机构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特需病房床位价格进行备案;二是有的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未能达到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但仍按特需病房的价格向病患者收取高额的特需病房床位费用;三是有的医疗机构所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数量超过文件规定的比例。因此,为认真贯彻执行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管理,维护病患者的合法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达到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的设置标准,其特需病房的数量严格控制在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并按文件规定进行备案。凡未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超出规定数量、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备案的特需病房,其原执行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一律取消,按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执行。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特需病房必须按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进行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局申报。省管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将资料报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医疗机构报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申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申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书面文件;

  2、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床位数量的文件;

  3、医疗机构拟设特需病房位置平面图,特需病房所在楼栋、楼层、门牌号;

  4、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附表三:特需病房设置及床位价格报备表。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到医疗机构进行实地察看,符合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标准及要求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对申报的医疗机构下发书面备案文件,备案文件应标明每个特需病房的具体位置。

  三、省管医疗机构接此文件后,应对本院执行鄂价费[2006]204号中特需病房价格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物价局。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的监督检查。本通知下发前凡未达到鄂价费[2006]204号规定的设置标准且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按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向病患者收取费用的,一律按普通病房同档次价格计算,多收部分由医疗机构退还病患者,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从2009年月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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