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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08-06-24 字体:【 访问次数:
  
鄂价工农[2007]23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氢化可的松软膏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208号)规定,我省从11月15日起调整了321种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凡标明生产企业的均为中国中药协会推荐的优质优价药品或属原研、专利药品,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仍按鄂价工农[2007]2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未标明生产企业的如与以前文件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
  三、鉴于华瑞制药公司生产的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所获专利为包装专利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原研及专利的价格政策规定,包装专利不属价格政策中的原研或专利范畴。因此,取消其原研或专利的质量层次,最高零售价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及以前有关文件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
  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1日起执行。
   附:感冒清热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下载:200723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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